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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顿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7-12-12 18:19: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盛廷凤 陆文元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被告顿某某、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庭审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我们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诉争借款是真实的
  (一)第一笔借款
  2014年8月27日,被告顿某某通过原告向原告胞兄陈某借款24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7日还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为200000元,现金支付为40000元。陈某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协议,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
  (二)第二笔借款
  2014年10月2日,被告顿某某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日还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为300000元,现金支付为60000元。
  (三)第三笔借款
  2015年3月25日,被告顿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5日还款。因为被告顿某某自愿提前支付利息6000元,所以原告只通过银行转账194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被告顿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陈某转让给原告债权以起诉方式通知被告顿某某是合适的
  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虽然目前理论上对于由谁来通知债务人仍有争议,但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有异议的,可由法庭向转让人核实。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被告顿某某一直不见面、不接电话,造成陈某很难通知,因此由受让人,即原告以起诉方式通知是一种非常便民、高效的通知方式,应获得司法机关鼓励、提倡。
  三、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借款
  根据庭审调查可知,本案诉争借款全部发生在被告顿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之前,因此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借款。
  另外,两被告的离婚时间恰好在所有债务到期不久,不符合一般常理,两被告的离婚行为有“假离婚真逃债”的重大嫌疑。
  综上所述,本案诉争借款是真实的,陈某转让给原告债权以起诉方式通知被告顿某某是合适的,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盛廷凤、陆文元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