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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命令案行政复议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11-29 11:36: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柳毅 马聪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89号(二楼3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艳军经理,电话136012155××。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刚敏局长,电话85709019。
  申请事项:
  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江人资监令字[2017]第01210号)以及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江人资监理告字[2017]第1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人资监罚告字[2017]第33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江人资监令字[2017]第01210号)不服,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贵局已于2017年9月22日决定受理。因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且涉及金额高达27万余元,若不停止执行,将使申请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后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有如上请求,请贵局予以支持。
  此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