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89号(二楼3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艳军经理,电话136012155××。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刚敏局长,电话85709019。
申请事项:
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江人资监令字[2017]第01210号)以及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江人资监理告字[2017]第1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人资监罚告字[2017]第33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江人资监令字[2017]第01210号)不服,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贵局已于2017年9月22日决定受理。因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且涉及金额高达27万余元,若不停止执行,将使申请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后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有如上请求,请贵局予以支持。
此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