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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11-27 12:13: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马聪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卢雅琦、马聪,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余湾村大屋湾××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8日经贵院批准予以逮捕。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张某某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立案审查。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张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情绪易失控。在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张某某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加上其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本案的发生,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以上情况均能说明张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符合上述不予继续羁押的条件。
  二、张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和脑震荡,身体状况很差
  2017年3月份的一场车祸,导致张某某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症和脑震荡,身体状况很差,需要定期复查、药物治疗和患肢功能康复锻炼,并且要避免劳累和精神紧张。本案发生之时,张某某还处于康复期。被刑事拘留之后,张某某的精神受到刺激,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加剧,一直偏头痛,记忆力开始衰退,并有抑郁症前兆。若继续羁押而不接受相应的治疗,张某某恐怕要留下后遗症,将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不便。
  三、张某某已得到办案民警的谅解
  本案发生之后,张某某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委托家属向办案民警赔礼道歉,也得到了办案民警的谅解。
  四、即使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成立,也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适用缓刑的规定,即使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成立,也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性,对其继续羁押无太大必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已经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应当为其变更强制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张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卢雅琦、马聪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