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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10-23 10:26: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晨旭 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无锡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B区8号1107,法定代表人张新坤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天大道525号,法定代表人戚玉明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5378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22日,被告下属的赣龙铁路桥隧项目部(下称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中铁大桥局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10月,赣龙铁路进入动车试跑阶段。2015年11月1日,项目部与原告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签订了《无锡坤宇劳务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书》等文书。结算书显示,项目部累计结算金额为3354786元。但截至今日,项目部只向原告支付了2201000元,仍拖欠1153786元。经查,项目部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