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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尹某某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潮海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10-19 12:27: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严品  

民事起诉状
  原告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碧湖社区××号×-×××号,电话138861434××。
  原告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碧湖社区××号×-×××号,电话138861434××。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潮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博艺路2附16号,法定代表人曾宪芝主任,电话1599428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辛某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潮海村世居村民的同等待遇,并补足原告辛某某之前未享受待遇的差额;
  二、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尹某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潮海村世居村民的同等待遇,并补足原告尹某某之前未享受待遇的差额;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辛某某的父母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海村(以下简称潮海村)世居村民。1968年×月××日,原告辛某某出生,之后一直和其父母居住在潮海村。1991年×月××日,原告辛某某和尹其某结婚,尹其某成为原告辛某某家庭的成员。1992年××月×日,原告尹某某出生,之后一直和其父母居住在潮海村。1993年,原告尹某某登记为潮海村村民。2002年11月29日,被告作出《潮海村关于入居社区分房结账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被告的解释,原告辛某某结了婚,那就是“出嫁女”。如果按照该逻辑把原告辛某某视为“出嫁女”的话,原告辛某某一直居住在潮海村,在潮海村有独立房屋、责任田和分户户口,并在潮海村从事多年的生产、生活,整个家庭成员履行了村集体的一切义务,完全符合“一类”的标准,应该享受村“三有”人员的待遇,但被告解释因为尹其某的户口不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所以原告辛某某属于“嫁出街外”,应视为“出嫁女”的“二类”,只能享受低人一等的待遇。按照通常理解,“嫁出街外”应该是女方嫁到男方家庭,男方的户口不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在本案中,原告辛某某像一个普通男人一样从未离开过潮海村,而是尹其某成为原告辛某某家庭的成员,因此原告辛某某认为被告的解释是歪曲的、不正确的。另外,《潮海村关于入居社区分房结账管理的有关规定》把所有结了婚的女人全部视为“出嫁女”本身还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原告尹某某就更不幸了,不仅不能享受潮海村村民的待遇,而且连最基本的选举权也被剥夺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