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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诉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7-10-08 11:12: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陈思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鄢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鄢某某诉被告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直接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孩子对原告有较深的依赖。离婚后原告把所有的爱都倾注到孩子身上,不让孩子因家庭残缺、父爱缺失而存在心里阴影。在该种环境下,母女相依为命、互相依赖,已经离不开彼此。
  (二)原告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原告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能够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三)孩子在原告处已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孩子自原、被告离婚后就一直跟随原告及其家人在武汉生活至今,并且在原告的教导培养下成长得非常优秀。如今孩子已经适应了固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将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判给原告,可以避免环境转变给孩子带来的恐惧和不安。
  (四)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作为女孩由母亲照料更为方便。孩子今年八岁,正处于成长发育期,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原因,其生活起居由女方照料更为妥当。
  二、被告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被告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性格的养成。八岁的孩子需要的是良好的家庭环境来帮助她树立正确的三观。而被告的母亲脾气暴躁,曾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并一再向孩子传输消极的教育观念,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被告没有时间精力照顾孩子。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的工作不稳定,且没有固定房产。被告把时间和精力更多地花在生计奔波上,并没有足够的精力来亲自辅导孩子,给予孩子陪伴。
  三、孩子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
  孩子现在已满八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已从十岁调整为八岁),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在抚养纠纷中,法院应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在双方同等条件下,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已经明确表示在原告处,生活、学习都十分幸福,不愿意有所改变。
  四、被告同意原告直接抚养孩子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当庭同意将孩子交由原告直接抚养(姓名权纠纷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是因为他认识到原告的条件更利于直接抚养孩子,更是因为他没办法保证直接抚养一个小女孩能让孩子维持现有生活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当真正为孩子着想,切不可为一时之气而枉顾孩子的利益,耽误了孩子的学习成长。另外,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会改变被告与孩子的父女关系,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告也会积极配合被告行使探望权。
  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原告都更合适直接抚养孩子,因此我们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
                                    代理人:卢雅琦、陈思怡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