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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09-06 11:45: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其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因车辆挂靠费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发生扭打,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61000元损失。
  三、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其人身危险性小,改造难度小。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四、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愿意改过自新,系初犯,家中还有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两个十几岁的小孩需要赡养、抚养,因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何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