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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别某某抚养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7-08-29 15:44: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严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应当判令由原告抚养孩子
  (一)法律有明确规定
  离婚协议书作为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签署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协议,在签字确认并办理离婚登记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既然离婚协议书已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监护”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应依法判由原告直接抚养。
  (二)原告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经济实力和家庭氛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1.孩子从出生起跟随原告生活,平时由原告照顾、看管多些,平常原告的父母、小姨也会帮忙照顾,离婚后孩子更是由原告直接照料,小孩已跟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形成了深厚的感情,这是任何其他感情都无法替代的。
  2.原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为人处世和善友爱,在持家有道、教子有方的同时在事业上取得不错的成绩,一直依靠自己的工作能力为家庭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离婚后原告积极应对一个人抚养小孩的艰辛,没有让小孩因离异造成不好的影响。相反,原告慎重考虑另一半的前提下又重组了家庭,一是为了给小孩营造健康的家庭环境,二是为了让小孩能感受到缺失的父爱,正如原告所期盼的那样,小孩的继父对小孩视如己出,继父子相处融洽,在小孩被被告抱走期间,小孩的继父一直积极协助原告通过各种渠道要回小孩的直接抚养权。可见,原告及家庭对于小孩的爱是出自内心的、真实的,这样的家庭氛围更利于小孩的成长。
  3.原告在小孩面临升入小学的情况下,积极为小孩寻找学校,甚至是花费大量人力、财力为小孩选择了武汉市著名的红领巾小学,而且原告家庭自主创业,经济收入稳定,能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孩子若随被告生活将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1.原、被告离婚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婚内出轨,被告对婚姻、子女、家庭的不负责行为根本不利于抚养小孩,更不能为小孩树立良好的父亲形象,可见,从对家庭子女的责任感方面而言,被告没有丝毫的责任感。若被告对家庭子女有丝毫的责任感,就不会出现婚内出轨行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伤害更是难以弥补的,对子女的心灵伤害是难以弥补的,是丧失基本道德,挑战法律底线的。被告对相濡以沫的原告不负责任,不顾及子女的感受,又怎么能保证他对这个孩子承担责任?在这样没有道德底线的父亲身边生活,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受到严重不良影响。
  2.被告出尔反尔的行为证明被告不是一个诚信之人。
  3.据了解,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的工作并不稳定,被告离婚后更难以为小孩提供良好教育所必需的经济基础,而且没有房产,对于小孩以后成长无法提供更高的平台。9月份小孩即将升入小学,被告迟迟不送回小孩,且没有小孩户口不能为其报名入学,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小孩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
  二、被告及其家庭不送回小孩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
  原、被告已通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通过离婚协议书赋予的原告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监护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以探望子女为由将原告直接抚养的小孩抱走后长期不送回,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直接抚养权、监护权。
  原告在小孩被抱走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让被告送回小孩,被告置之不理,出于无奈原告通过报警处理、妇联投诉、亲自上门接回小孩等多种合法渠道试图接回小孩,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百般阻挠,经报案洪山区关山街派出所出警后协调此事,被告承诺送回小孩,但随后又对国家机关的调解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置若罔闻,被告及其家庭的行为看似疼爱小孩,但是从被告出轨的那一刻起、从离婚协议书中放弃直接抚养小孩的那一刻起,至被告迟迟不愿送回小孩,耽误小孩接受教育的此刻止,被告及其家庭的行为其实是摧残小孩幼小的心灵、侵犯了原告的直接抚养权。
  三、应当判令被告承担各项抚养费用
  原、被告离婚协议书对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清晰、明确,被告根本未按照此协议内容执行,在此,原告请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依法判决。
  总之,对孩子的爱需要给予,而不是剥夺。孩子现在小,可能不太明白被告及家庭的所作所为,但是他肯定会问:“妈妈呢?为什么不让我去找妈妈?”一旦他懂事了就会明白今天被告所做的一切是多么荒唐、不可理喻,孩子需要健康成长,目前的情况由原告继续直接扶养、监护显然更利于孩子成长,另外需要被告及其家庭明白的是,原、被告离婚并不会隔断父子关系,被告仍然可以行使探望权。如果被告一意孤行、执迷不悟,受伤的只会是孩子,而且原告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己和小孩的权益,一旦小孩长大,对于被告及及其家庭的所作所为一定会痛恨不已,所以请被告在小孩还没有埋下痛恨的种子之前将小孩送回原告处,让小孩健康成长,维持之前的良好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
                                    代理人:卢雅琦、严品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