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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别某某抚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08-16 17:35: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严品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小区二期××栋×单元×××室,电话186071918××。
  被告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981-201号31号717研究所内华光新村×栋×××室,电话185071654××。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别曾某某;
  二、判令被告每月承担别曾某某生活费1500元;
  三、判令原、被告对别曾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各承担一半;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6日,原、被告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2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别曾某某。2014年5月1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别曾某某离婚后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别曾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离婚后,原告独自抚养别曾某某,期间原告的母亲、小姨协助照看别曾某某。为了给别曾某某营造家的氛围,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2016年1月8日原告再婚。再婚后,一家三口相处和睦。2016年7月4日,被告以探望别曾某某为由将别曾某某接到其住处。至今,被告未将别曾某某送回原告住处,期间原告多次打被告电话沟通此事无果,且目前被告将原告电话加入黑名单。后原告多次到被告住处要求接回别曾某某,被告及其父母等其他亲属无理拒绝并组织街坊阻拦原告,原告无奈报警并向被告所在的居委会的妇联反应,但由于涉及到人身关系、顾忌小孩安全等原因,每次都无果而终。2017年9月,别曾某某即将就读小学,原告为让别曾某某获得良好的教育,特意选择了武汉市较好的红领巾小学并已报名。因无法接回别曾某某且思儿心切,故原告只能经常以泪洗面。被告违背协议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舍不得、关爱别曾某某,其实从实质上讲是影响了别曾某某的健康成长、成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由于时间紧迫,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