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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07-26 19:13: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和被告人韩某某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对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在案发后以及在庭审中,被告人韩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韩某某收购的一部手机,价值不高,收购时2700元,后来以2800元卖出,获利只有100元
  因收购的手机已经没有ID和密码,被告人韩某某只能当做手机配件使用,被告人韩某某误认为是别人捡来的。
  三、被告人韩某某的家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被告人韩某某的父亲已经向受害方赔偿了6022元,且获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也表示可以不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韩某某收购手机的行为已经受到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同一件事情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韩某某来说属于重复处罚。
  五、被告人韩某某是初犯,无犯罪记录,且已经缴纳罚金
  被告人韩某某之前无前科,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