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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胡某某抚养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7-06-26 19:18: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洲 马聪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镇琵琶垴琵琶垴湾××号,电话136973596××。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镇琵琶垴琵琶垴湾××号,电话139713228××。
  上诉人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原告邹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的部分;
  二、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抚养费每月3000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见一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六行至倒数第四行:……原告邹某某为建筑工人,月收入3000约元,在武汉市区租房居住,工作地点不固定……
  而事实是:被上诉人为打桩工程师,年收入二十万元以上。
  二、一审法院遗漏重要法律依据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本来就很不幸了,一审法院还遗漏重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导致判决抚养费畸低。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