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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5-10 15:22: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马聪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300号×楼×号,电话135172226××。
  被申请人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法定代表人程衍俊董事长,电话84615574。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1520.05元和利息;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鄂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