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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凤凰大道×号,电话158027949××。
被告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号×栋×单元×楼,电话13659890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3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考研准备阶段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从事考研培训工作的被告。双方后续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包过费用50000元;被告保证原告取得武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若未取得,将全额退款。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名为刘祖某的账户,分5次转账汇款,共计50000元。截止2016年6月,原告仍未取得武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原告要求退费,被告先行退还了20000元,并承诺余款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在期限届满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却一再推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