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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向某某诉潜江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04-18 19:12: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三峡移民村×××号。
  原告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三峡移民村×××号。
  被告潜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凡启明院长。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健院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45498.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95498.91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11日,两原告之女患者林兰某因发热、咳嗽到被告潜江市中心医院就诊,被告潜江市中心医院以“肺炎”收入院,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2015年4月16日,因患者林兰某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重症)。2015年4月16日,患者林兰某转入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18日,患者林兰某死亡。两原告认为:被告潜江市中心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检查不及时,治疗方案不全面,对病情发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护理记录不完善;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抢救措施不力。因两被告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两原告之女林兰某死亡,两被告应赔偿两原告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两原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