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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福利村下陈思吾湾×号,电话150712544××。
被告武汉支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15层6房,法定代表人陈砚董事长,电话87056808。
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35、36楼,法定代表人关国光董事长,电话021-61871299。
诉讼请求:
一、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6500元;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武汉支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远公司)业务员甘某某到原告处推销POS机,承诺顾客在原告处刷卡消费后,款项T+1到账,第一天刷卡第二天到账,只需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办理。当时,原告向支远公司的业务员甘某某提供了相关信息,支远公司之后在原告处安装了带有快钱电子支付系统的POS机。2015年4月4日中午,一位顾客在原告处持银行卡在支远公司提供的POS机上刷卡消费56500元,期间正常输密码,正常出小票,顾客本人在小票上签名。然而T+1后该笔款项未到账,且时至今日该款项56500元仍然没有到账。其间,原告曾多次联系支远公司业务员甘某某和法定代表人陈砚,也曾联系过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催促对方处理,然而对方一拖再拖,推卸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