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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团结路××号,电话187713699××。
被告林玉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1栋1-3层××号至××号,电话139861701××。
被告林丽某(被告林玉某之妻),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1栋1-3层××号至××号,电话139861701××。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和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年16日,被告林玉某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5天,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当天,原告向被告林玉某转账1500000元;由于被告林玉某在外地,故由被告林玉某之妻——被告林丽某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番催讨,但两被告虽同意还款却总是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