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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姜某某、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7-01-09 12:39: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君 朱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参加其诉被告一姜某某、被告二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告在整个居间服务过程中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促成买卖双方结识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房屋过户当日原告陪同被告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并用自己的银行卡帮被告一垫付房屋过户税费;(三)在房屋买房未处理好与租户关系出现纠纷时,原告积极配合买卖双方处理与租户的纠纷,并最终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四)被告一与房屋卖方私下沟通,违背契约精神,在隐瞒中介方即原告的情况下领取了房产证并完成了房屋的交接手续;(五)在所有工作完成并正式接手房屋后,被告一明确表示不支付中介费。
  二、原告居间已经成功,有权获得佣金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三方合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中介费在房屋过户当日支付。这说明原告和被告一均认为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是居间成功的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致。原告通过提供居间服务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一对该事实并无异议,故原告有权获得提供居间服务的报酬。
  三、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一)被告一在2016年3月25日签订三方合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该房屋正处于出租状态,并与卖方约定过户当日交接房屋,重新与租户签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3条)
  (二)三方合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及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即卖方保证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即被告一,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产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可知,保证出卖房屋没有任何经济纠纷,顺利过户并交房是合同约定的卖方的义务。即便如此,在卖买双方与承租人发生纠纷时,原告不仅没有要求被告一按照合同的约定过户当日就支付7000元中介费,而是配合买卖双方处理完纠纷并确认房屋交接完毕后才要求被告支付应支付的中介费。
  (三)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该房屋的过中介费(人民币柒仟元整)均由乙方即被告一承担,中介费在过户当天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一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合法存在,中介服务事实实际发生,被告一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发生违约行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我们恳请法院依法裁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
                                     代理人:朱静、张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