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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南区314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红经理。
被告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码头××号。
被告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码头××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公司。案外人李某某因房屋出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址于武汉市硚口区百姓之春×栋×单元×层×号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姜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约定:案外人李某某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7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姜某某,并于办理房屋过户当天由被告姜某某向原告支付中介费人民币7000元。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现被告姜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实际履行了上述《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基于被告姜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两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现特诉诸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