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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威,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石化宿舍×门××号,电话150723590××。
被告某田,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金鸡村李湾××号,电话187711004××。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14日,原、被告在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虽然被告性格强势且十分情绪化,经常实施冷暴力,但原告坚信自己找到了终身的伴侣,一直对其包容和忍让。婚后,被告更是由着自己的性子来,经常因为小事吵架回娘家,在原告三番五次、低声下气地认错后才肯罢休。被告也曾在原告拦住不让回娘家时,对其拳打脚踢,甚至扇耳光。原告在被告面前已经没有了男人的尊严,更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于是只能提出离婚。10月31日,双方相约到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之嫌,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之后双方不欢而散。短暂的婚姻生活对原告而言只有伤害与痛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结束与被告痛苦的婚姻生活,特诉诸贵院,请求判如前请。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