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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11-30 15:25: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天正 朱静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6号瑞地自由度×栋×单元××××室,电话138071310××。
  被告刘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6号瑞地自由度×栋×单元××××室,电话134770666××。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原、被告子女魏某某的抚养问题;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7月30日生育一儿子,名魏某某。结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沟通困难,经常为小事争执。近几年,被告时常晚归,且对家庭及小孩的关心越来越少,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6年1月,被告承认自己出轨,并提出与原告离婚,至此,双方已没有同住一个房间且基本没有交流。为了逃避这痛苦的家庭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搬离了双方共有、同住的房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因被告出轨并缺少对家庭照顾,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