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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11-25 14:48: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齐磊 范晨旭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电话180616414××。
  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南国明珠×期×栋×单元×××室,电话130988629××。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胡晋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7日领取《结婚证》,2006年2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晋某。婚后,被告与原告父母及其他亲人经常发生不愉快,已经多年没有往来。双方也由于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不合,分歧越来越大,一直无法调和。原告自2011年去杭州工作后,联系很少,仅于2014年春节曾回到被告处看望小孩,双方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双方各自未来的生活,原告于2015年10月向被告提出离婚。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配合,不愿见面,不接电话。继续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折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了使双方都能从痛苦的婚姻桎梏中解脱,原告不得不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