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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10-26 14:27: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垛丁村某某某组。
  被告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村××-×-×(目前在武汉市洪山区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7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居住在被告家里。2012年下半年,被告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2014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自此,被告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夫妻双方无法互相扶养照顾,原告更是一人孤苦伶仃,无人照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在本案中,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导致夫妻双方无法相互抚养照顾,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