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朋来文书 |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上海鼎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联欢村198号,法定代表人楼小婷执行董事。
答辩人因与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仲裁时效问题
答辩人与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14年5月24日以前向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现在主张违约责任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时在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1595一案中,仲裁庭向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释明反请求权利,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当庭放弃了该权利,现在重新提起仲裁申请,不仅有滥讼之嫌,更是妄图通过仲裁申请达到其拖延执行之目的。
二、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称答辩人违背合同约定,直至2012年5月底才初步完成两台主机,虽然部分支付但至2013年6月三台主机才全部完工,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付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延误费合计864000元(2000元×432天)。
(一)这与基本事实不符,在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1595号《裁决书》对此事实不予认定(见《裁决书》第7页关于工程验收及交付使用问题)。
(二)依据《公证书》以及《裁决书》所作出的认定,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竣工时间,答辩人可能确定的违约时间为145天,因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但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延迟付款。因此答辩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与事实不符且过高,超出其实际损失,请求仲裁庭驳回其仲裁请求。
三、关于欠开发票的问题
拖欠发票主要是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时付款,责任在于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另外发票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超出请求范围,无相应依据,答辩人请求一并驳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请求贵委驳回丽水市百兴菇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