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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号融科天城××-××××室,电话186278986××。
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艾威董事长,电话82627787。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87441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原告损失;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7488.2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6日,原告就购买被告开发、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编号为武国用(2012)第335号项目中第1号办公【幢】/单元10层(5)号房,支付被告定金20000元。2014年1月16日,原告又支付了被告首付款387441元。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9月3日,原告办理好银行贷款后又支付了剩余购房款180000元。因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遂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关权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