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陈某某诉顿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10-17 16:50: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盛廷凤 陆文元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沿河街某组××号,电话138866072××。
  被告顿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奥林花园×××栋×楼×××室,电话135938504××。
  被告徐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奥林花园×××栋×楼×××室,电话135938504××。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顿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7日,被告顿某某通过原告向原告胞兄陈某借款24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7日还款,现陈某已将该债权转让于原告。2014年10月2日,被告顿某某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日还款。2015年3月25日,被告顿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5日还款。时至今日,被告顿某某仍未偿还上述三笔借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告徐某某与被告顿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两被告,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江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