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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解放街×××号附××号,电话177027485××。
被告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新建村××号,电话18995611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张家铺裕景花园××栋×单元×××室还建房的购房款130000元和装饰装修现价值的50%——15000元,并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女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其间,被告的房屋被拆迁,有一套还建房的指标,购买该房屋需要260000元,被告遂提出要求原告出资130000元、被告出资130000元共同购买,届时用作原告和被告之女的婚房,原告应允。后原告和被告之女为该房屋装饰装修花费70000元,原告和被告之女都认可该房屋装饰装修现价值30000元。2016年2月29日,原告和被告之女缘份已尽,贵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认为该房屋(包括装饰装修现价值)涉及被告权利,故没有处理。现原告就该房屋的购房出资和装饰装修出资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均无功而返。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