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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9-27 16:51: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小晓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齐家湾街群力村戴家湾××-×号,电话‭158714881××。
  被告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太子水榭××栋×单元×××室,电话186961947××。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直接抚养女儿李某某,原告承担女儿李某某的抚养费600元/月;
  三、判令原、被告各承担本案一半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于2013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
  双方未婚先育而选择结婚,实际性格严重不合,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在生活习惯和生活观念方面,双方有诸多不同,发生矛盾后也不能有效沟通,分歧越来越大,以至于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严重恶化。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对幸福美好婚姻生活充满期待,但双方的婚姻生活只有伤害与痛苦,且毫无改善的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为结束与被告痛苦的婚姻生活,特诉诸贵院,请求判如前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