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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9-19 16:10: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涛 范晨旭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美联奥林匹克花园××栋×单元×××室,电话139862848××。
  被告武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号,法定代表人夏家红院长,电话8587833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24日,原告因右眼睑囊肿到被告后湖院区门诊就诊,医生诊断结果为“眼睑肿物”。6月13日,原告到被告后湖院区住院就诊,被告后湖院区对原告右眼睑做了超声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却写成了“左下睑皮下软组织回声稍增强”。6月14日,在履行正常手续后,被告后湖院区医生对原告进行手术,但两个小时的手术仍然无果,原告怀疑有问题,便叫停了手术。6月16日,原告才发现被告后湖院区医生将原告应手术部位左右颠倒。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面对明显的错误,被告后湖院区竟然不愿意赔礼道歉,原告迫于无奈,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