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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号×栋×单元×楼×××室,电话133171000××。
被告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创业园四台三路××号,电话13007123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到四台创业园了解租赁被告房屋事宜。由于前不久四台创业园刚刚发生过大雨导致的严重淹水事件并被报纸报道,原告在与被告交流时表示非常担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表示不太愿意承租。被告表示淹水事件发生后,工业园以及上级部门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他作为房东肯定会解决这个问题,保证房屋不会漏水、进水,原告可以放心承租。于是,7月1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时,特别约定:“……承租方责任……2、房屋不得漏水、进水……”,另约定:“……十三条、出租方:每年第一季度从房租金内减去贰万元用作承租方买厂房保险和财产保险……”11月20日,原告以承租房屋为注册地注册了武汉市汉阳区某某某装饰材料厂,经营装饰材料、木制品加工。一年租赁期满后,被告发现第一年租赁期内房屋没有发生漏水、进水的事件,于是找到原告,表示反正房屋漏水、进水的责任都由被告承担,原告就没有必要每年第一季度从房租金减去贰万元用作买厂房保险和财产保险了,原告作为承租人只得按照被告的意思去做。2015年7月23日,大雨导致原告承租房屋不仅进水,而且被浸泡,造成原告巨额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就赔偿问题,因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