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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立即返还郑某某定金的律师函》

发布时间:2016-07-22 14:48: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彭亚兰 项检  

请立即返还郑某某定金的律师函

武汉某某储运有限公司: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某委托,指派我们就贵司拒不退还商铺认购定金事宜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实
  2016年5月25日,郑某某与贵司签订《某某国际电商物流城一期认购协议书》,认购贵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走马岭“某某国际电商物流城一期”项目的商铺一处,并当场支付认购定金贰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应于上述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贵司在上述期间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贵司至今仍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双方未能如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后,郑某某多次赴贵司要求退还认购定金但无果,故委托本所维权。
  二、本案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贵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就收取郑某某认购定金,很明显是符合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郑某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投诉的话,贵司不仅需要马上退还认购定金,而且还面临被警告、被罚款,甚至被曝光、被列入黑名单等后果。
  三、贵司获得谅解的机会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清晰,郑某某也希望我们立即投诉或起诉贵司,但我们考虑到和为贵,故建议郑某某同意由我们先发本律师函,给贵司一个获得谅解的机会,郑某某亦表示同意,因此有本律师函。
  贵司若有诚意,请及时(2016年7月4日之前)与我们联系或直接与郑某某联系,我们将努力说服郑某某不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逾期,郑某某将在不另行通知贵司的情况下立即投诉或起诉贵司。
  对此,我们建议贵司尽快向贵司法律顾问或本地资深律师咨询后,恰当地处理此事。
  说明:欲了解本所曾办理的类似案件,可登陆85717171.cn查看。
  最后,我们希望贵司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顺祝商祺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亚兰、项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