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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7-20 15:21:2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姚秀秀 张君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严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程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小区××栋×单元×××室。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7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3月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且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三年有余。2014年,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案号为(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225号,贵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上述判决生效已6个月,双方感情不仅没有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故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