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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立即退还彭某押金的律师函
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彭某委托,指派我们就贵司拒不退还汽车贷款担保押金事宜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实
2013年1月23日,因购买汽车需要贷款,彭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贵司签订了编号为2013421020006100072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壹拾壹万圆整,贷款期限为36月,贵司为保证人。
2013年2月4日,贵司收到彭某6600元押金并向其出具了《收据》。
2016年2月29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贵司出具了上述贷款已于2016年2月6日全部结清的《结清证明》。
2016年4月29日,贵司表示同意退还彭某6600元押金,并让彭某留下了收款账户。
之后,彭某一直没有收到上述款项,于是几次到贵司催促。
然2016年6月14日,当彭某再次到贵司催促时,贵司工作人员告知彭某“逾期太多,不退”,彭某与贵司交涉无果。当日,彭某委托本所维权。
二、本案法律意见
(一)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押金是基本法律常识
本案押金是为了保证《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的履行,现《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已履行完毕,退还押金是妇孺皆知的道理。
(二)贵司不退押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1.彭某还款时有一定逾期,已及时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了违约金,这和贵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给贵司造成任何损失。如果贵司不退还押金,很明显构成不当得利,彭某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贵司。
2.贵司在向彭某出具《收据》时注明的“正常还款全额退款,逾期不退”属单方意思表示,没有彭某签章,没有获得彭某的认可,不能认定为贵司与彭某达成了该约定,故贵司以此为由不退还彭某押金是没有道理的。
3.退一步讲,就算注明有彭某签章,这种条款很明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也不能约束彭某。
因此,贵司应该马上悬崖勒马,将上述押金打到彭某收款账户上。
三、贵司获得谅解的机会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清晰,彭某也希望我们立即曝光或起诉贵司,但我们考虑到和为贵,故建议彭某同意由我们先发本律师函,给贵司一个获得谅解的机会,彭某亦表示同意,因此有本律师函。
贵司若有诚意,请及时(2016年6月22日之前)与我们联系或直接与彭某联系,我们将努力说服彭某不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逾期,彭某将在不另行通知贵司的情况下立即曝光或起诉贵司。
对此,我们建议贵司尽快向贵司法律顾问或本地资深律师咨询后,恰当地处理此事。
说明:欲了解本所曾办理的类似案件,可登陆85717171.cn查看。
最后,我们希望贵司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顺祝商祺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涛、江兴兵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