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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陆某佑、曾某某、陆某杭、陆某州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6-17 19:31: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闵某某(陆某某妻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某组×-×号。
  原告陆某佑(陆某某父亲),男,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某组×-×号。
  原告曾某某(陆某某母亲),女,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某组×-×号。
  原告陆某杭(陆某某长子),男,200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某组×-×号。
  法定代理人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某组×-×号。
  原告陆某州(陆某某次子),男,201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某组×-×号。
  法定代理人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松林村某组×-×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83号,负责人周志祥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五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30日,陆某某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00814440091××的《人身保险合同》,并于当日缴纳保险费4620元。2015年8月29日,陆某某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意外去世。后五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找被告理赔,被告却找借口拒绝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五原告和被告协商不成,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