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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涧河村某组××号。
被告刁安春,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息县陈棚乡饶庄村闫某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
被告上海驰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915号库,负责人刁刚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事故施救费4550元、车辆维修费14118元、路产损失赔偿费9225元等共计27893元;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18日上午5时许,被告刁某某驾驶沪D195××重型厢式货车在沪蓉高速公路蓉沪向783km+500m处追尾撞上张某某驾驶的皖KH68××的货车,该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造成原告车辆和路产设施受损。后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二支队黄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刁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沪D195××车主为被告刁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皖KH68××货车的所有人为原告。上述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