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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才智诉李冬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5-16 18:53: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盛廷凤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才智,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州大道×××号×单元×-×。
  被告李冬海,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对武汉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809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12日,武汉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达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1)阳十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分期向原告支付80000元工程款,且诉讼费900元由武汉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是经过原告申请执行,武汉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调解。经过工商查询得知,武汉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武汉兴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