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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6-05-11 19:54: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刘一芳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檀树岭村某某某××号。
  被告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檀树岭村某某某××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夏明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9月1日结婚,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夏明某。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执。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感情逐步破裂,且毫无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