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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开利巨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苑B区201栋1单元7层2室,法定代表人刘建良董事长,电话139860702××。
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六层D1单元,法定代表人叶国标董事长,电话135096099××。
第三人武汉泊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东街22号,法定代表人黄德全董事长,电话15307170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729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第三人将拖欠被告款项中的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原告;
三、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8日,被告在承接第三人的装修工程后,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向原告定制价款572900元的地毯。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7月14日之前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但第三人和被告一共只支付原告500000元,尚欠原告72900元。虽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一直逃避。另据了解,第三人尚欠被告款项,并表示愿意代为支付原告,但因被告不配合而搁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