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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6-03-13 16:35: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齐磊 徐亚军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安臣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南国明珠一期七组团32栋3单元8层2室,法定代表人姜而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海恩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初1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责令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裁定第2页第9行:“本案中,被告通过淘宝、微店、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销售,上述方式均属于利用信息网络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告住所地,而原告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而实际上,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复印件来看,暂且不说实体上是否成立,上诉人甚至没有找到证据可以从形式上直接和上诉人扯上关系——因为被上诉人指控的这些淘宝、微店、微博、微信公众号都没有实名认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上诉人注册,不能出现了上诉人的名称就直接认定是上诉人所为,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