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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竹营禾堂岭村××号。
被告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1-01幢6层603号,法定代表人陶洪波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依约退还原告技术服务费1742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8日,原告与亿民汇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网上商城建设及服务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双方约定“在甲方的经营指导下,甲方保证乙方在一年内收回成本并保证盈利,否则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技术服务费用。”协议签订后,亿民汇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合作期间共计盈利339.9元,并未收回成本。根据武汉市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亿民汇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进行了变更,现名称为亿光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