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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胡棋湾×号。
被告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16栋1层,法定代表人崔汉明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7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圣诚•阳光丽景认购书》,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570000元,认购书约定双方签订认购书五日内,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与原告签订,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诸多搪塞,将签订合同时间一拖再拖。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