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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亮,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任冬街××号。
答辩人张某仙,女,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水仙里×××号×楼×号。
答辩人张某明,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某巷××号×楼×号。
答辩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桥西村×××号×楼×号。
四答辩人因夏某平、夏某莲、夏某心诉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共同答辩如下: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诉请于法无据。
一、原告主张的继承标的物武汉市江汉区任冬街××号房屋(建筑面积31.32平方米)已于1999年灭失。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本案标的物灭失已经超过了15年,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已经灭失的标的物在灭失前已经赠与给了答辩人张某亮,即使标的物没有灭失,原告也没有继承的权利。
三、改建时,原告及父亲张某华均没有参与建设,也未提异议,应视为放弃权利。
四、新建的房子为张某亮、张某英、王某某、陈某某、盛某某五家各自出资十几万元合建,与原来房子的朝向户型楼层均不一致,新建的房子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五、夏某平、夏某莲、夏某心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进张家的,与父亲张某华没有一起共同生活,不存在抚养关系,其三人不是张某华的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张某华遗产的权利。
六、四答辩人对父亲张某华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而原告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其中杨某某伙同原告霸占房租28年,恶意争夺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及杨某某没有继承资格。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四答辩人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