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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鲍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号×楼×号。
申请人鲍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栋×单元×楼×号。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2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街楚宝巷××号。
请求事项:
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12日,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诊断被申请人患有精神障碍。后被申请人在武汉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无法治愈,至今病情愈发严重,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一直由其子女照料至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被申请人的配偶及父母早年去世,为更好的照料被申请人李某某的生活起居,处理和保护其个人财产,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