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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朝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112号,法定代表人潘灵芝董事长。
被告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海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9128.8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至至今,原、被告之间生意往来频繁。原告以诚信为本,依被告要求多次分批向其提供货物。截止2014年7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09128.87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