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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刘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邓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开庭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量较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且愿意积极的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虽多次盗窃,但所窃取财物总价值为315.9元,数额较小。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盗窃,主观上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客观上有其特殊的家庭背景。被告人家庭属于低收入群体,自己本身长期没有工作,儿媳也没有固定工作,儿子依靠公交为生,同时还有孙子太小需要被告人专人照料。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间,已经对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经过律师会见多次将家庭生活的困难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整个家庭,再也不触犯法律。同时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此类型社会弱势群体的轻微刑事犯罪,国家和社会的正确关怀引导才是关键,比如积极指导促进就业,进行社区矫正教育,从根本上来慢慢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给被告人家庭一个尽快团圆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吴天正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