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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10-17 9:29: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林家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镇龙须河村朱家砦××号。
  被告朱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龙须河村朱家砦××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115.1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15日上午10时,原告乘坐原告老公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由李集街往朱家砦方向行驶。行驶在淌子熊村路段时,原告被被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从后面超车,并将原告乘坐的电动三轮车左前把手带倒,直接导致原告乘坐的电动三轮车翻到,原告因此受伤。2014年2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依法对该交通事故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尽管被告在事发后送原告到医院救治,但除了垫付1000元治疗费后,再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