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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张某琼、张某珍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4-10-16 12:47: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余斐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琼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与姚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张某琼同张某雄的事实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被告张某琼于1936年2月17日出生当天便被张某雄收养,此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直至张某雄去世,且一直以父子名义相称,张某琼也尽到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再综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淡岩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福建路派出所和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实材料》、武汉市国营商业仓储公司的《职工年终履历鉴定表》、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张某雄同张某琼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二、本案张某雄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涉案自书遗嘱为2009年11月3日张某雄本人书写,武汉市汉阳区洲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吴秀华、治安主任陈明初为涉案遗嘱的见证人,均证实张某雄在自书该遗嘱之时思维清晰,民事行为能力正常。遗嘱中对于其涉案房屋张某雄所属份额的处分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针对张某雄与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签订的《关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张某雄与原告作为夫妻对婚内共同财产的约定,并非遗嘱,并且协议书上签字不是原告本人,不存在后面协议书取代张某雄所立自书遗嘱的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此外该协议书明确写到张某雄、姚某某对汉阳区洲头二村10-12号×单元×层×室,建筑面积为33.0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各占50%,即张某雄、姚某某各自对该房屋产权拥有16.54平方米,亦表明张某雄对涉案房屋的确享有50%的产权。
  结合涉案遗嘱和该协议书来看,二者并无矛盾之处。涉案遗嘱是张某雄对自己拥有50%产权的涉案房产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是张某雄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合法有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张某琼同张某雄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涉案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张某琼应当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即16.54平方米。
                                     代理人:孙志军、余斐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