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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流湾×号,电话156234870××。
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6号丽水康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玉琳董事长,电话8564036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民意上街×号第×栋第×层第×号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二、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88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武汉市硚口区房地产公司第五房管所于1998年12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民意上街×号第×栋第×层第×号商品房1套,并于当日一次交付全部购房款29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权登记时被告的配合义务,但此后被告一直以相关材料正在办理之中为由拖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9年8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房地产公司变更为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表示相关材料办理中,直到2013年5月被告明确告之原告无法为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