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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3-01-29 9:33: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丁某某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应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一)本案不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也是第一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因此应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在婚姻中没有任何过错,决定要这个孩子是双方协商好,共同决定的。先做试管婴儿,没有成功,后又通过熟人做人工授精,原告一再保证如果手术成功,孩子出生后一定会视如己出,孩子刚出生原告就做了血型检验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但是他也真的说到做到,对孩子一直很喜欢也很好。后来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将病历等证据隐藏,称自己不知情。现在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婚外情,这么多年被告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被告一直在苦心经营婚姻,买房装修一直是独自一个人,任劳任怨,买材料装修忙的时候一天只吃一顿饭。为房子还借了被告父母不少钱。为了让原告能安心工作,被告结婚8年来付出了全部的情感和心血,相夫教子,给原告做饭洗衣服,很多时候早上5点钟就起来做饭,做好了才叫原告起床。为了不耽误其工作,被告父亲生病住院8个月都没有让原告请过一天假。这其中的辛苦和付出,相信原告一定心中有数。我们也希望原告珍惜婚姻,通过实际行动消除双方的误会,重归于好。
  (二)原、被告共同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就该对孩子的抚养和健康成长负责。
  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最好不离婚。退一步讲,若有一天真的要离婚,抚养孩子也还是双方的责任,男方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二、原告一再否认购买房子的事实,属于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原告对于购买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特一号甲东湖阳光×栋×××号房子的事实不承认,明显意图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购买房子这样无法否认的事实,原告都予以否认,法院就有合理理由怀疑原告对于孩子的事情说法是不是真实。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和被告丁某某婚前的财产,原告也只字不提,意图隐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不准离婚。若是将来有一天真的要离婚,原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