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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12-25 11:43: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吕群山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台北名居××楼×号,电话150712888××。
  被告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南四村×单元×楼×号,电话132979979××。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为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恋湖家园×组团×栋×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19日,为方便被告从银行贷款,原、被告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恋湖家园×组团×栋×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2004年11月1日,为避免原、被告以后发生纠纷,被告特向原告出具了该房屋仍然归原告所有的证明。后因被告买房时名下已有该房屋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并向原告提出索赔400000元未果,被告遂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将该房屋办理至原告名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经与被告多番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