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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远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2-12-22 11:39: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赵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黎某远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经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之规定,保险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法律并没有强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使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我们认为,原告黎某远通过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表达投保意向,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当然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黎某远本人是否在《投保单》上签名,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另,原告黎某远所否认的是“他人在《投保单》上代为签名的行为是经他授权”,而并非“投保意愿”。这一点与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不矛盾。
  二、黎某远对涉案车辆是否有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物权关系,比如说所有权。
  车辆使用人黎某江为原告黎某远购买涉案车辆出资、黎某江的配偶张某某为原告黎某远支付保险费刷卡,均因为双方存在同胞兄弟血缘关系,而在现实中,该出资及支付保险费的行为在亲属间时有发生,不能因此就得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是黎某江的错误结论。
  另,由涉案车辆注册登记资料可知,黎某远是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尽管车辆注册登记是否属于行政确权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有不同观点,在本案中,涉案车辆注册登记资料中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原告黎某远,且其他任何人包括黎某江均没有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提出任何其他主张,那么可以明确,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正是原告黎某远。因此,原告黎某远对涉案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三、在《投保单》上签名的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其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原告黎某远承担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证据可证明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的签名与在《投保单》上的签名系同一人所书写。
  且,我们认为,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及填写《投保单》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即使经鉴定《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的签名与《投保单》上的签名确实是同一人所书写,也不能根据原告黎某远认可他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名的行为,就推定出他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的行为也是得到了原告黎某远授权的。事实上,原告黎某远既没有授权任何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事后(即法庭调查中见到《投保单》后)也对该代签名行为明确表达了拒绝追认的意思。
  由于被告未提供原告黎某远授权他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的书面证据,而原告黎某远又拒绝追认他人在《投保单》上代签名的行为,我们认为,他人在《投保单》上代签名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原告黎某远承担。
  四、涉案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的发动机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家庭自用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下简称《保险条款》)没有将保险车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且《保险单》载明“新车购置价”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相同,故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整车,由此可认定车辆损失包括发动机损失。
  《保险条款》规定,因“……暴雨、洪水、海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同时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对上述条款理解不同。原告认为暴雨、发动机进水是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同原因;因暴雨形成积水致使被保险车辆发动机受损的,事故原因是暴雨,是保险事故。被告则认为发动机无论何种原因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条款,直接列出了暴雨、洪水、海啸、发动机进水等事件,却没有明确发动机进水可以由暴雨、洪水、海啸转化而成,而在现实中,遭遇暴雨、洪水、海啸受害的直观表现就是保险标的物进水(其中车辆可能因为在水中行驶而发动机进水)。根据近因原则,暴雨及发动机进水属于不同的事件,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亦不同,故在上述事件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最主要的最关键的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案中,暴雨的降水量大大超过了排水能力造成路面深度积水,以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最终造成了发动机损坏,因此造成发动机损坏的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是暴雨,即涉案车辆发动机受损系保险事故所致。因此,原告对上述条款的理解才符合通常的理解。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对上述双方有争议条款的理解,法院应采纳原告的主张。涉案车辆因暴雨所致的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对相关损失予以赔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刘雪莲、赵欣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2月3日